(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齐万才与被告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齐 万 才 与 被 告 齐 辉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转 包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416号原告:齐万才,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辉,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齐万才与被告齐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万才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威与被告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万才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现年65岁,体弱多病,老伴于2014年去世,原告与老伴在乾安县乾安镇宾字村共分得承包地15亩,此地的直补款一直是由被告领取。2015年被告让原告将此15亩承包地给被告耕种,并承诺给承包费。被告耕种此地后,原告向其索要承包费及直补款,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5亩地承包费7000元及2013-2015年的直补款3500元共计人民币10500元。齐辉辩称:2015年的承包款我已经给原告了,原告的直补款我也从来没领过。经审理查明:齐辉与齐万才系父子关系,齐万才与齐辉系乾安县乾安镇宾字村村民,2015年齐万才承包地15亩由齐辉耕种,齐辉承诺给齐万才土地承包费7000元,现齐万才以齐辉未给付土地承包费诉至本院。本院认为:齐辉与齐万才系父子关系,齐辉耕种齐万才承包地15亩,应向齐万才支付土地承包费。齐辉辩称已经将土地承包费给付齐万才,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利后果由齐辉承担。齐辉与齐万才均认可土地直补款在齐辉妻子名下,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直补款应归齐万才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齐万才土地承包费人民币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齐辉负担人民币25元,退回原告齐万才人民币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