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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26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剑锋,该社职工。被告:沈涛,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彩先审 判 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黄家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栗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