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某松与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松,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谢某松。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林。被告李某某,系被告谢某林之妻。被告谢某军,系被告谢某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松与被告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满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