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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谢某松与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松,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5号原告谢某松。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林。被告李某某,系被告谢某林之妻。被告谢某军,系被告谢某林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松与被告谢某林、李某某、谢某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松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满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 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