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雪鹤与海南雨人景观设计建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雨人景观设计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王雪鹤。被执行人海南雨人景观设计建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瑜,该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雪鹤、顾文与被执行人海南雨人景观设计建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62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雨人景观设计建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账户(账号:22xxxxxxxxxxxx)内的存款37656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