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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与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三初字第245-2号原告: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海二路89号之115室首层。法定代表人:余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紫豪,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石化大道中362-2号世置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纪浪。担保人:邹卫,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泰和广场7号之一1102,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30418041X。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价值103109.8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由担保人邹卫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兴维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微迅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109.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廖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