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宇方与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宇方,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910号原告:徐宇方,男,1941年1月26日生,汉族,退休委托代理人:汤世英,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女,1968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宇方诉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个人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宇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给原告徐宇方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徐宇方承担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