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初字第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福还与丁正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还,丁正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初字第1374号原告陈福还,、居民。被告丁正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福还与被告丁正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友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还、被告丁正华及其委托��理人李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还诉称:2014年10月,我应被告丁正华要求找了十几个工人为他在山东胶南建设工地从事装潢作业,并口头约定装潢结束即支付工人工资。同年12月装潢工程结束,我向被告催要工资,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我父子及我带过去的工人工资1200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推诿,2015年4月21日,被告向我出具欠条,约定在2015年5月15日还款50000元,9月1日前还款70000元。嗣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我诉至法院。被告丁正华辩称:原告陈福还及其儿子陈某与其他十几个工人受雇于我在山东胶南做工是事实。当时我与原告约定原告本人工资为每天300元,其他工人每天250元,原告在工地做了92天,劳动报酬合计27600元,事实上我已支付了45000元,我已付清了原告父子的全部工资。原告所持的欠条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原告不是承包人,和其他工人一样都受雇于我。我在出具欠条之前,已经结清了十个务工人员的工资,所有工资都是我直接与务工人员结算的,原告不能就欠条全部金额向我主张权利,该欠条是所有未结账的务工人员的结算凭证。另当时结账时有错误,总工日应为767天,写成了777天,且将已付给原告的45000元未算入帐内。2015年6月15日,工人裴某某已领取了裴某某、吉某某的工资14790元。上述费用应从中扣减。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原告陈福还应被告丁正华要求找了十几个工人为他在山东胶南建设工地从事装潢作业。双方约定原告陈福还本人工资为每天300元,其他工人每天250元。装潢工程结束后,被告丁正华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欠原告父子及其带去一同做工��劳动报酬,被告丁正华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陈福还出具12万元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陈福还山东胶南工资壹拾贰万元整(¥120000)。5月15号还伍万元(¥50000),9月1号前还柒万元(¥70000)。今欠人:丁正华,2015年4月21日。嗣后,同去做工的工人裴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另行从被告处领取了裴某某、吉某某两人的全部所欠工资14790元。余款被告丁正华未能按约归还。后原告陈福还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份、结算凭据、务工人员工时记录等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福还及其带去的他务工人员与被告丁正华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及其他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后,被告丁正华应当及时支付报酬。被告丁正华及时付清支付劳动报酬,为此引起讼争,被��丁正华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辩称原告陈福还无权主张其带去一同做工的其他务工人员的报酬。因被告本人就尚欠全部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向原告陈福还出具欠条,并约定分期还款。该欠条系双方对原告及其一同务工人员劳动报酬所欠数额及还款期限的确认,同时也确认了原告陈福还可以作为债权人对所欠劳动报酬总额主张权利,其中包含了其他一同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故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其中裴某某、吉某某两人的工资14790元已全部领取,应予扣减,理由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正华辩称双方结账时所计工时有误及已付清了原告陈福还父子的工资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丁正华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应当按照约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福还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劳动报酬,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正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福还劳动报酬人民币105210元。二、驳回原告陈福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丁正华负担418元,原告陈福还负担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副本,上诉至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友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星如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