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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灏,王晓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灏,男。被告王晓梅,女。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灏、王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马灏、王晓梅主动履行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灏、王晓梅,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灏、王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马灏、王晓梅承担。审判员  陈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