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商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莱西市隆瑞轿车维修保养服务站与吕黎丽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隆瑞轿车维修保养服务站,吕黎丽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64号原告莱西市隆瑞轿车维修保养服务站。委托代理人张学朋,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黎丽。原告莱西市隆瑞轿车维修保养服务站与被告吕黎丽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隆瑞轿车维修保养服务站撤回对被告吕黎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少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