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李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六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