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与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138号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粟塘社区下塘家湾组李玉兴私房。经营者黄正军。委托代理人欧阳龙灿,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奎塘街道奎塘社区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李忠于。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撤回对被告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长沙市雨花区佳建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审判员 杨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