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与王崟、唐雄、唐思宇、周世蓉、四川卓睿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崟,唐雄,唐思宇,周世蓉,四川卓睿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4247号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鄢国松,职务董事长。被告王崟。被告唐雄。被告唐思宇。被告周世蓉。被告四川卓睿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王崟,职务不详。被告成都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唐雄,职务不详。被告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世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崟、唐雄、唐思宇、周世蓉、四川卓睿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崟、唐雄、唐思宇、周世蓉、四川卓睿晟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雄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78元,由原告成都市青羊区兴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凌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