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冯某某诉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