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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比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布次仁与次仁曲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布次仁,次仁曲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比民初字第66号原告罗布次仁,比如县人。被告次仁曲培,比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布次仁诉被告次仁曲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布次仁未按要求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300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吾金拉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