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比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布次仁与次仁曲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比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比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布次仁,次仁曲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比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比民初字第66号原告罗布次仁,比如县人。被告次仁曲培,比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布次仁诉被告次仁曲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布次仁未按要求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免交或缓交诉讼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300元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吾金拉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仁增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