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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进锋与郓城县供销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进锋,郓城县供销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李进锋,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县供销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申请人李进锋与被执行人郓城县供销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进锋于2015年4月28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供销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9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