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向荣与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荣,赵书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刘香荣被告赵书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荣诉被告赵书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刘香荣负担。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燕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