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与林安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林安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翔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春江里16号606室,组织机构代码67825174-3。法定代表人林灿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正春、陈志勇,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安全,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公司)与被告林安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婧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翔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正春、陈志勇到庭参加诉讼,林安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翔发公司诉称,其与林安全于2012年10月13日签订《翔安南街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翔发公司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宋坂四里110号203号商铺出租给林安全使用,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林安全应于每期最后一个月20号前向翔发公司支付下一期的租金,林安全逾期付款的,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商铺。自2014年2月起,林安全未能按时支付租金,虽经翔发公司多次催促,但时至今日,林安全仍未予付清。为此,翔发公司请求判令:1、林安全立即支付2015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期间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3392元(币种下同);2、林安全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0379元(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5月25日,其中第三年度的逾期违约金自2015年2月21日起算,共93天,即1116/30×3×93=10379元);3、林安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安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原告翔发公司与被告林安全签订翔安南街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ANJ311126号),约定:翔发公司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宋坂四里11号203的商铺出租给林安全,面积为62平方米,租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商铺租金标准为第一年度即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2月20日12元/月·㎡,月租金计744元;第二年度即2014年2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15元/月·㎡,月租金计930元;第三年度即2015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18元/月·㎡,月租金计1116元。合同签订当日,翔发公司向林安全收取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标准为第三年度月租金的三倍,计3348元。合同签订当日,林安全同意翔发公司预收该承租商铺第一年度租金,计8928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期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翔发公司支付下一期的租金。若逾期付款,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按合同规定的日租金标准的3倍向翔发公司交纳违约金逾期满十日,翔发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商铺。合同签订后,林安全向翔发公司支付了第一年度8928元和第二年度11160元的租金后,未再向翔发公司交纳租金。上述事实,有原告翔发公司陈述在案的庭审笔录及翔发公司提供的《翔安南街商铺租赁合同》予以佐证,因被告林安全未到庭,亦未书面提出异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等项诉讼权利。翔发公司主张的租赁情况与其提供的证据能互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翔发公司与被告林安全签署的翔安南街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林安全自2015年2月起未交纳租金,按照合同约定,其已拖欠了第三年度(自2015年2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的租金13392元,已构成违约,故翔发公司请求林安全支付租金133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翔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合同约定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规定的日租金标准的3倍缴纳违约金的标准偏高,依法应予调整。综合本案的情况,本院认为违约金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而言,根据合同约定,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期的最后一个月20日前支付下一期的租金,即林安全应于2015年2月20日前支付第三年度租金,故违约金可自2015年2月21日起计付至租金付清之日止。林安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安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支付13329元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2月21日起计至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林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二、驳回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869元,由厦门翔发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90元,由林安全负担379元,款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黄绿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