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15民诉保185刘沁诉曾文燕、金森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沁,曾文燕,金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889-1号原告刘沁,女,汉族,1970年10月22日生,襄阳市邮政局职工,住襄阳市。被告曾文燕,女,汉族,1975年5月29日生,襄阳市邮政局职工,住襄阳市。被告金森,男,汉族,1968年4月28日出生,住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沁与被告曾文燕、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沁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曾文燕、金森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刘沁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6933号)及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鄂FDL789);案外人袁娟提供其名下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8061号)作为担保,并同意本院对担保财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刘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曾文燕、金森2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沁位于高新区长虹北路邮驿桥小区2幢2单元7层左户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26933号)及思威牌多用途乘用车(车牌号为:鄂FDL789);查封袁娟位于春园东路8幢2单元5楼502号的房屋(房产证号:襄阳市房权证襄州区字第S0002806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代理审判员 刘凌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胜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