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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522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胡某。委托代理人周奉坡,山东周奉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奉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3年初他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4日生女儿王某乙。他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为了钱款,被告动辄与他争吵。2014年6月被告生孩子后9天,因他倒垃圾晚了点被告就与他争吵动手,随后抱着孩子回娘家居住。他多次联系被告并要求见孩子,被告坚决不让,双方遂分居至今。综合,双方婚后根本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已没有半点夫妻情分,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必要。为此,特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他与被告离婚;孩子由他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诉纯属不实之词。她与原告于2013年正月初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一见钟情,经过密切交往,两人情投意合。她俩经慎重考虑和协商,于2013年10月12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2014年6月4日生女儿王某乙。她与原告自结婚至今,感情一直很好。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就因为她生了个女孩,看她这也不顺眼,那也不顺眼,在她月子里就无事生非、事事找茬;其次是原告无主心骨,事事都听他姐姐和父母的,连自己的幸福和感情都主宰不了。原告提出与她离婚,完全是原告家人的主意,她不怪原告。她俩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出现任何裂痕。她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初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6月4日生女儿王某乙,现由被告照看。原、被告婚后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4年6月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7月15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成婚,婚姻基础较好;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且生有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虽有时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影响了夫妻感情的进一步加深,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胡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砚荣人民陪审员  王培元人民陪审员  李培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