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966号原告彭���。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