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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交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磊与杨海星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磊,杨海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25号申请人石磊,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杨海星,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石磊与被申请人杨海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石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海星驾驶的蒙H*****号杰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石磊的妻子李锋用自己所有的蒙H*****号尼桑牌小型客车及现金20000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海星驾驶的蒙H*****号杰德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二、对申请人石磊妻子李锋所有的蒙H*****号尼桑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