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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吴善与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善,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善(曾用名吴丽芳),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华工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卢国雄。原审第三人周卫东,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地区南安县。上诉人吴善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周卫东的关系起诉上诉人,而上诉人与周卫东的婚姻登记地为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故本案由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3号B座1402房,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