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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梁兆新与XX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兆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梁兆新。被申请人XX,海门市三和镇三南村7组5号。申请人梁兆新称,2015年8月11日19时45分许,被申请人驾驶车号为苏F×××××的雪佛兰轿车,行驶至海门市货隆镇苏3**线联同村11组地段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现情况紧急,如不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申请人的权益今后将难以实现,故要求查封、扣押肇事车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梁佳钰用车号为苏F×××××的沃尔沃轿车一辆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XX驾驶车号为苏F×××××的雪佛兰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人民币1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梁佳钰为申请人梁兆新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车号为苏F×××××的沃尔沃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砚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