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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宝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李玉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25号。负责人院文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英。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玉库。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宝英庭外和解,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少博审判员  武建君审判员  马瑞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