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康殿云、康殿江等与张善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殿云,康殿江,康殿华,康殿龙,彭祖英,张善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葛玉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康殿云,农民。原告:康殿江,农民。原告:康殿华,农民。原告:康殿龙,农民。原告:彭祖英,农民。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善武,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文游中路135号。负责人:张晓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桂茂,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玉虎,驾驶员。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经济开发区丰乐大道1899号皖东国际车城A区3幢2单元902、9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张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殿云、康殿江、康殿华、康殿龙、彭祖英诉被告张善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葛玉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康殿云、康殿江、康殿华、康殿龙、彭祖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葛玉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康殿云、康殿江、康殿华、康殿龙、彭祖英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殿云、康殿江、康殿华、康殿龙、彭祖英撤回对葛玉虎、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