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娅纯子与向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娅纯子,向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93号原告李娅纯子。被告向前。委托代理人周荣,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娅纯子诉被告向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沈沙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娅纯子,被告向前的委托代理人周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娅纯子诉称,原告系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栋××房房主,被告系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栋××房业主。原告认为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原告住房上方承重墙窗户加宽,并改为飘窗伸出,已经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被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亦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因此被告违法搭建的飘窗应予以拆除,并恢复规划设计原状。因原、被告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拆除违法侵权伸出的飘窗,并恢复规划设计原状;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向前辩称,被告对飘窗的装修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娅纯子系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栋××房业主,被告系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栋××房业主,原、被告系上下层邻居。因认为被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原告住房上方承重墙窗户加宽,并改为飘窗伸出,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照片、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照片记载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将窗户进行装修的行为并未对原告所有的房屋的通风、采光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拆除飘窗并恢复规划设计原状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装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亦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章第5条的主张,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窗户进行装修的行为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故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娅纯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娅纯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