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封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秀玲与张树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玲,张树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冯秀玲,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张树彩,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玲诉被告张树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玲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玲因不具备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冯秀玲承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张 飞陪审员  孟凡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