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冯秀玲与张树彩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玲,张树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冯秀玲,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张树彩,女,1974年5月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玲诉被告张树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玲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玲因不具备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冯秀玲承担。审判长 刘长军审判员 张 飞陪审员 孟凡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