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柯丽君与胡振忠、樊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柯丽君,务工。被执行人:胡振忠,1972年3月15日,务工。被执行人:樊向东,武穴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樊向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樊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樊向东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樊向东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12万元(每月保留樊向东生活费800元),至扣完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毕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大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