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贵全与被告赵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全,赵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1981号原告张贵全,男,汉族,1951年出生。被告赵德成,男,汉族,1950年出生。原告张贵全与被告赵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贵全撤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贵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