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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周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周晓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1幢210室。法定代表人顾丽娟,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尔平,男,1962年7月27日生,汉族。被告周晓平,女,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周晓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居物业管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