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张元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张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山民初字第00494号原告王志勇。委托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元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勇与被告张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理发现,被告张元虎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浦江县,且被告张元虎的经常居住地亦不在我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无论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管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涯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