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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政与贺亚军、万炳炎、万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未终字第037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亚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卫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炳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某。法定代理人贺亚军,居民,系万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周卫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夏政因与被上诉人贺亚军、万炳炎、万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05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夏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政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夏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定君﹤br/﹥代理审判员 于峰﹤ b r/﹥代理审判员 胡   益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佳   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