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陕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1239号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兴汉路万佳房产二楼。组织机构代码:22257089-3法定代表人刘顺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洋,陕西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前进东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3042496-4。法定代表人王韶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振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陕西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26元,原告汉中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负担426元,免交26000元。审 判 长  宋庆元审 判 员  张 妍人民陪审员  曹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