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85号原告:于某,女,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甲,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鸣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2010年8月1日共同收养一女名李荣。婚后被告在老集街上做水暖店生意,原告照顾孩子,不问生意的事,2014年9月,被告有第三者后,彻夜不归家,也不问家庭事务,现被告携款外出,不与家人联系,二人分居已有7个月之久,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李荣,被告偿还借娘家款本息64800元。原告于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据以表明原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原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据以表明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李某甲辩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抚养两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原、被告于××××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证。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于2010年8月1号共同收养一女名李荣。家庭所有的收入都交给原告,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被告仅从原告娘家借了27000元,没有约定利息,被告愿意归还3万元。原告、被告在老集上做开水暖店生意,为了进货借李凤梅款20000元,刘峰款3800元,刘东款6500元,李峰款6700元,张松柏款2000元,王丽军款8000元。后店不开了,货物还有不到10000元。被告向本院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据以表明被告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2010年8月1日共同收养一女名李荣。婚后,被告在老集上做水暖店生意,2014年9月份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外出,互不联系,导致二人感情逐渐疏远。另查明,原告于某婚前个人财产:十组合柜子一套、4条被子;夫妻共同债务27000元(欠原告娘家人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甲是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多年,未珍惜夫妻感情,二人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子李某丙、养某由原告于某抚养均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辩称有夫妻共同债务(借李凤梅款20000元,刘峰款3800元,刘东款6500元,李峰款6700元,张松柏款2000元,王丽军款8000元),要求共同承担,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存在,对该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李某丙教育,养某由原告于某抚养教育,互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于某个人财产:十组合家具一套、四条被子归原告于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27000元(欠原告娘家人款)由原告于某、被告李某甲各负担135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勤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方的财产。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