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美民一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唐朝强与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朝强,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341号原告:唐朝强,男。委托代理人:周经峰,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文刚、韩玮,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朝强与被告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湛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被告深圳湛艺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美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深圳湛艺公司对本院管辖本案的异议。2015年5月13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唐朝强及委托代理人周经峰,被告深圳湛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刚、韩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朝强诉称,被告深圳湛艺公司是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白马·天鹅湾”房地产项目装饰工程承包人。2013年3月1日,原告与党海燕、陈基豪、柯宝、陈柏仲等工友经商议,决定共同承揽该公司分包的项目,由原告作为代表与被告签订一份《电工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白马·天鹅湾”一期13#楼从负一楼至二十三楼(共二十四层)的室内水电布线、灯具、洁具、弱电施工承包给原告,原告包工不包料,承包费(即劳务费)28元/m2,按建筑面积计算,增加工程、改动工程另计(附签证表)。双方还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原告的劳务费由被告按完成工作量的总价的80%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由双方结算实际工程量,被告在一个月内支付总劳务费的97%,余款作为保修款于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原告与工友于订立承包协议当天进场施工,至2013年10月1日便完成了全部约定施工任务,期间还对被告于双方约定以外额外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施工。“白马·天鹅湾”项目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使用后,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标准按原告实际施工量计算,被告应向原告及工友共计支付42万元劳务费,但其仅支付了33万元,尚有余款9万元(其中3万元为原告应得劳务费,6万元为其他工友应得劳务费)一直拒绝支付。2014年6月16日,原告与上述四名工友共同就被告拖欠劳务费一事向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该总队于2014年7月31日向原告及工友送达一份《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建议原告等5人就双方争议事项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诉至法院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深圳湛艺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唐朝强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法律关系,也已依协议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已支付给唐朝强,另案原告党海燕、陈基豪、柯宝、陈柏仲与唐朝强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与深圳湛艺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唐朝强在向监察大队投诉时承认工程款为288000元,投诉工资表中也承认工程款总额为288000元,双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米28元进行计算,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增加工程或改动工程的情况,现深圳湛艺公司已支付给唐朝强工程款计33万元,不存在拖欠唐朝强工程款的事实。经审理查明,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白马·天鹅湾”小区是海南白马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物业,被告深圳湛艺公司是该小区一期13号楼(总建筑面积10558.8平方米)精装修工程分包项目的承包施工单位。2013年3月1日,被告深圳湛艺公司与原告唐朝强签订《电工施工承包协议》将承包施工的13号楼从负一楼至二十三楼的室内水电布线、灯具、洁具、弱电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该协议所附项目计量单价约定为按建筑面积计算28元/m2,增加工程、改动工程、房东要求增加工程及改动工程另计(付签证表)。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唐朝强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并于2013年11月20日按照合同约定和被告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该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工程量劳务费为10558.828元/m2=295646.4元、增加签证的工程量劳务费为123760元,合计419406.4元,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12月4日期间,被告向唐朝强已支付劳务费共计33万元。2014年6月18日,唐朝强与施工班组成员陈基豪、柯宝、陈柏仲、党海燕向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称在深圳湛艺公司承建的项目中从事水电工作,总工资288000元,只领取到198000元,尚拖欠90000元未发放(其中,唐朝强30000元、陈基豪10000元、柯宝20000元、陈柏仲20000元、厨工党海燕10000元),经协调未果后,原告唐朝强于2014年12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深圳湛艺公司支付其劳务费30000元。2015年7月29日,原告唐朝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劳务费90000元。诉讼中,唐朝强为证明增加签证的工程量,向本院提交了24张工程签证单,其内容为唐朝强与深圳湛艺公司白马天鹅湾项目负责人冯光华及施工员共同签证确认的增加工程量劳务费共计123760元;深圳湛艺公司称诉前冯光华已经辞职离开公司,项目部的印章一直由冯光华持有,认为该签证单不真实,申请进行文检有损司法鉴定,后因无法提供正确的检材进行鉴定撤回申请。深圳湛艺公司为证明唐朝强诉求的劳务费超出其实际施工量,以来源自唐朝强在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的投诉书主张唐朝强自述的劳务费只有288000元,而该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为330000元,唐朝强则认为该288000元只是其与工友陈基豪、柯宝、陈柏仲、党海燕应得的劳务费,并不包含其他施工人员的劳务费。另查明,深圳湛艺公司截止至2015年7月29日庭审之日尚未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庭审中亦以其已多支付劳务费表示不同意与唐朝强进行结算。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电工施工承包协议》、协议书、《增加工程签证》、付款凭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深圳湛艺公司将承包的“白马·天鹅湾”小区一期13号楼的室内水电布线、灯具、洁具、弱电项目发包给唐朝强施工,唐朝强作为承包人虽不具有水电布线、弱电项目等工程的施工资质,本案分包合同关系无效,但深圳湛艺公司已使用诉争工程,可视为分包工程已验收合格,故依法可参照相关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价款。依原、被告的合同约定,项目计量单价为按建筑面积以28元/m2计算,增加工程、改动工程、房东要求增加工程及改动工程另计,涉案一期13号楼的总建筑面积为10558.8平方米,工程量劳务费为10558.828元/m2=295646.4元,增加签证的工程量劳务费为123760元,合计419406.4元,被告深圳湛艺公司认为增加签证的工程量不真实,对增加的工程量签证文检有损鉴定撤回申请后,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工程量签证单上其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冯光华及施工员的签证所证明的内容,且拒绝与唐朝强进行结算,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被告深圳湛艺公司关于原告唐朝强的施工工程量劳务费仅为其投诉时自述的288000元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告自述的工程量劳务费总额,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劳务费,被告仅需支付89406.4元,故原告唐朝强诉求被告支付的拖欠工程量劳务费应确认为89406.4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唐朝强劳务费人民币89406.4元。二、驳回原告唐朝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由原告唐朝强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湛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原告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fubackjjhcfum95vln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梁其恩人民陪审员  吴宗华人民陪审员  林诗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佩婷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