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小龙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龙,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杨小龙,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3日。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6767-5。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杨小龙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小龙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