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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韩某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王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37号原告:刘某。被告:杨某。被告:韩某甲(系杨某之子)。被告:韩某乙(系杨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杨某,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苗向东、李文凤,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丙。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高永春、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