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达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宏达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619号原告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江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明,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文涛,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宏达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新都路25号。法定代表人陆文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湖达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达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宏达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达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达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4元,减半收取1002元(此款已由湖达公司预交),由湖达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童天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