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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王瑞、李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6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号。负责人吴昌军,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佑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融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18-1、18-2。法定代表人:黄晋。上诉人王瑞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李晶、邵佑婴、李华、重庆融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6332号民事判决,王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向上诉人王瑞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2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王瑞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