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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梨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明月与臧学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臧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张某某150元。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耿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