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盛兴、应传栋等与胡建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73号原告盛某。原告应某某。原告杨某某。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应某某、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第三人湖北全洲扬子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案外和解,原告盛某、应某某、杨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应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原告盛某、应某某、杨某某负担。审判员祝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育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