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学文申请执行潘兴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学文,潘兴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吴学文,女,194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兴怀,女,195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省毕节市人。本院在执行(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吴学文申请执行潘兴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兴怀所有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吴家湾、清毕路两处房屋及在七星关区公安局的工资账户分别因另案被本院保全查封、冻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另案审结后,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在此期间,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有执行条件,本院立即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王丽霞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甘建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