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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胜有与兰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陈胜有,男。被告兰永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有与被告兰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