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胜有与兰永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陈胜有,男。被告兰永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有与被告兰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苟国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