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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淳商初字第1387号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裕。委托代理人:陈国锋。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玉标。原告因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万元及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未付金额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原、被告签订床具定作合同,总价款75万元。同年9月6日,经原告同意,被告给付原告价值3万元的消费卷抵扣货款,同年9月10日,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2015年1月12日,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床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5年1月份之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签订合同满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5%;若逾期付款,按未付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变更为分别自逾期之日起按年率24%计算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7万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货款63400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36000元自2015年9月12日起,分别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千岛湖珍珠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淳安支行;户名:淳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4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审 判 员 余积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方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