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纪仁辉申请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仁辉,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纪仁辉,男,1959年7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保中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判,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63708.0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市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在1500000元以内冻结。(账号xxx,冻结金额:1500000元以内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明树审判员 丁 烈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敦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