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马巾力人民陪审员 孙桂和人民陪审员 修桂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邢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