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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桂英与包积红健康权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英,包积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被执行人包积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包积红向申请人陈桂英支付各项损失77021.20元,负担执行费1055元,共计78076.20元。2015年8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交40000元(8月31日已付1000元),剩余37000元于2016年5月底之前付清;上述两笔款项按期支付后,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二次手术费的主张。申请人同意按此还款计划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建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