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商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154号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10号麦特摩尔大厦10层1004室。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被告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中联钢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焦金栋,董事长。被告山西金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林场河边路1号。法定代表人焦金栋,董事长。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栋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山西新大晋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锦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