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石利兵与被告高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利兵,高新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007-3号原告石利兵。被告高新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利兵与被告高新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利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利兵负担。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