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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太平诉益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平,益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刘太平,男。委托代理人石兰轩,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益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团圆南路(明诚大酒店9楼)。法定代表人蔡群文。委托代理人高以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曾铭洲,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刘太平诉被告益阳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太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刘太平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周梦玲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皮 霞 来自